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東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之「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住處」應更正為「沿新北市○○區○○路往永寧路方向行駛」;證據部分「被告蔡東翰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應補充為「被告蔡東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東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東翰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仍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安全已產生潛在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本件未釀致交通事故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晉結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292號被告蔡東翰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四湖鄉泊東村泊子寮76之2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東翰明知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違反交通規則而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於民國106年5月21日22時許起至翌(22)日2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路3段某卡拉OK店飲酒,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竟於106年5月22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住處,嗣於同日6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裕民路口時,經警攔查,並於同日6時53分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達每公升0.53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東翰坦承上開犯行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警政知識聯網-車駕籍資訊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列印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檢察官樊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