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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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徐暄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折合銀元貳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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