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徐暄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折合銀元貳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