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告兼訴代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