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告兼訴代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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