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交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駕駛車輛所撞及者為案外人 張常泰 ,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繕為 張東泰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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