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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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五號),暨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一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係「富綠食品有限公司」之董事,並為實際
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登記經營之業務為食品、飲料、罐頭、百貨日用品、五金
雜貨之買賣業務暨進出口貿易業務,與超級市場業務之經營,並未依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另更正其經營電子遊戲場之地點為桃園縣平鎮市
○○路○號及四號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一一○七二號聲請併案審理部分,經查,與
本件聲請簡易處刑範圍,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是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公司
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