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徐守富
被告 李雲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共同被告 李雲鶴 部分,已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麗芬
法官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