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徐守富

被告 李雲雁

高玉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共同被告 李雲鶴 部分,已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麗芬

法官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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