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868號

聲請人偉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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