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 曾于真

被告 林世一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88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吳旻靜

法官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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