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 曾于真
被告 林世一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88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吳旻靜
法官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 曾于真
被告 林世一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88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吳旻靜
法官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