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張昭興
原 告 朱湘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
人
被 告 楊豐隆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
三、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應於102年7月9日前,具狀表明需
再行調查之證據,並釋明其必要性(如有證物,需先行提出
;如有證人,需自行協同到庭)。
四、原告張昭興於102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時主張:「因為99
年9月9日有140萬元要週轉,隔天就有100萬元入帳,所以就
還(99年9月10日還100萬元予被告)」,關於140萬元週轉
之流向,及100萬元入帳之資料,均未提出,需於102年7月9
日前補送。
五、原告2人均應攜帶開立於合作金庫烏日分行之存摺(時間涵
蓋99年3月1日至99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