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被   告  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28日
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中之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捌拾叁元中之新臺幣伍萬玖仟陸
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
陸元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8,744元,及
其中33,766元中之28,601元自民國9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36,667元中之59,620
元自10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228,311元中之125,648元自102年5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
減縮請求金額如主文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於准
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3年2月26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剩餘款項
得延後付款,並按年息20%計付循環利息,如未於繳款截止
日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詎被告請領前開信用卡後使用迄95年10月3日止,尚欠
消費款28,601元及利息3,365元,總計31,966元迄未清償。
㈡被告於93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約定自93年3月
30日起至96年3月3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計
付,惟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5月3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59,620元及利息76,463元,總計136,083元迄未清償。
㈢被告於94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4年3
月17日起至99年3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9.99%採
固定利率計付,惟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5月3日後即未再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125,648元及利息86,028元,總計211,676
元迄未清償。
㈣詎被告共計積欠原告379,725元(含信用卡金額31,966元、
現金卡金額136,083元及小額信用貸款金額211,676元)未
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李易融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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