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釩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釩瑨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釩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11至14、29至34所示之罪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時間集中於102年5月27日至同年11月10日間;而如附表編號5至10、15至28、35至37所示之罪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集中於102年4月30日至同年11月13日間,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俱迥異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7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5月27│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2年12月│編號1至│││條例││日│度審訴字第│19日│度審訴字第│19日│2 曾定 執││││││2584、2364││2584、2364││行刑為有││││││號││號││期徒刑壹│├─┼──────┼──────┼──────┼─────┼─────┼─────┼─────┤年。││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6月8│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2年12月││││條例││日│度審訴字第│19日│度審訴字第│19日│││││││2584、2364││2584、2364││││││││號││號│││├─┼──────┼──────┼──────┼─────┼─────┼─────┼─────┼────┤│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102年5月28│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2年12月│編號3至│││條例│,如易科罰金│日16時5分回│度審訴字第│19日│度審訴字第│19日│4 曾定執 ││││,以新臺幣壹│溯96小時內之│2584、2364││2584、2364││行刑為有││││仟元折算壹日│某時│號││號││期徒刑陸│├─┼──────┼──────┼──────┼─────┼─────┼─────┼─────┤月。││4│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102年6月6│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2年12月││││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審訴字第│19日│度審訴字第│19日│││││,以新臺幣壹││2584、2364││2584、2364││││││仟元折算壹日││號││號│││├─┼──────┼──────┼──────┼─────┼─────┼─────┼─────┼────┤│5│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2年5月22│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編號5至│││││日│度審易字第│19日│度審易字第│14日│10曾定執││││││2769號││2769號││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柒月。││6│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4月30│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日│度審易字第│19日│度審易字第│14日│││││││2769號││2769號│││││││││││││├─┼──────┼──────┼──────┼─────┼─────┼─────┼─────┤││7│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5月2│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日│度審易字第│19日│度審易字第│14日│││││││2769號││2769號│││││││││││││├─┼──────┼──────┼──────┼─────┼─────┼─────┼─────┤││8│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5月3│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日│度審易字第│19日│度審易字第│14日│││││││2769號││2769號│││││││││││││├─┼──────┼──────┼──────┼─────┼─────┼─────┼─────┤││9│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5月18│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日│度審易字第│19日│度審易字第│14日│││││││2769號││2769號│││││││││││││├─┼──────┼──────┼──────┼─────┼─────┼─────┼─────┤││10│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5月11│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日│度審易字第│19日│度審易字第│14日│││││││2769號││2769號│││││││││││││├─┼──────┼──────┼──────┼─────┼─────┼─────┼─────┼────┤│1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8月24│本院102年│103年1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編號11至│││條例││日│度審訴字第│9日│度審訴字第│9日│12曾定執││││││3024號││3024號││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1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9月7│本院102年│103年1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條例││日5時28分許│度審訴字第│9日│度審訴字第│9日││││││回溯72小時內│3024號││3024號│││││││之某時││││││├─┼──────┼──────┼──────┼─────┼─────┼─────┼─────┼────┤│1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參月│102年8月25│本院102年│103年1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編號13至│││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審訴字第│9日│度審訴字第│9日│14曾定執││││,以新臺幣壹││3024號││3024號││行刑為有││││仟元折算壹日││││││期徒刑肆│├─┼──────┼──────┼──────┼─────┼─────┼─────┼─────┤月。││14│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參月│102年9月3│本院102年│103年1月│本院102年│103年1月││││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審訴字第│9日│度審訴字第│9日│││││,以新臺幣壹││3024號││3024號││││││仟元折算壹日│││││││├─┼──────┼──────┼──────┼─────┼─────┼─────┼─────┼────┤│15│竊盜│有期徒刑陸月│102年8月19│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編號15至││││,如易科罰金│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17曾定執││││,以新臺幣壹││89號││89號││行刑為有││││仟元折算壹日││││││期徒刑壹│├─┼──────┼──────┼──────┼─────┼─────┼─────┼─────┤年貳月。││16│竊盜│有期徒刑陸月│102年10月底│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如易科罰金│某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以新臺幣壹││89號││89號││││││仟元折算壹日│││││││├─┼──────┼──────┼──────┼─────┼─────┼─────┼─────┤││17│竊盜│有期徒刑伍月│102年8月17│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如易科罰金│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以新臺幣壹││89號││89號││││││仟元折算壹日│││││││├─┼──────┼──────┼──────┼─────┼─────┼─────┼─────┼────┤│18│竊盜│有期徒刑拾壹│102年11月12│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編號18至││││月│日至同年月13│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28曾定執│││││日間某日│89號││89號││行刑為有│├─┼──────┼──────┼──────┼─────┼─────┼─────┼─────┤期徒刑參││19│竊盜│有期徒刑玖月│102年11月6│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年肆月。│││││日至同年月11│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日間某日│89號││89號│││├─┼──────┼──────┼──────┼─────┼─────┼─────┼─────┤││20│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2年8月22│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1│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2年9月25│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2│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2年10月15│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3│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2年10月19│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至同年月21│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日間某日│89號││89號│││├─┼──────┼──────┼──────┼─────┼─────┼─────┼─────┤││24│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0月21│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5│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0月25│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至同年月27│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日間某日│89號││89號│││├─┼──────┼──────┼──────┼─────┼─────┼─────┼─────┤││26│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0月29│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7│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0月31│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8│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1月12│本院102年│103年2月│本院102年│103年3月││││││日│度易字第11│21日│度易字第11│18日│││││││89號││89號│││├─┼──────┼──────┼──────┼─────┼─────┼─────┼─────┼────┤│29│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1月5│本院103年│103年2月│本院103年│103年2月││││條例││日│度審訴字第│6日│度審訴字第│6日│││││││71號││71號│││├─┼──────┼──────┼──────┼─────┼─────┼─────┼─────┤││30│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102年11月5│本院103年│103年2月│本院103年│103年2月││││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審訴字第│6日│度審訴字第│6日│││││,以新臺幣壹││71號││71號││││││仟元折算壹日│││││││├─┼──────┼──────┼──────┼─────┼─────┼─────┼─────┼────┤│3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1月7│本院103年│103年4月│本院103年│103年4月│編號31至│││條例││日│度審訴字第│17日│度審訴字第│17日│32曾定執││││││399號││399號││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3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1月10│本院103年│103年4月│本院103年│103年4月││││條例││日│度審訴字第│17日│度審訴字第│17日│││││││399號││399號│││││││││││││├─┼──────┼──────┼──────┼─────┼─────┼─────┼─────┼────┤│3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102年11月6│本院103年│103年4月│本院103年│103年4月│編號33至│││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審訴字第│17日│度審訴字第│17日│34曾定執││││,以新臺幣壹││399號││399號││行刑為有││││仟元折算壹日││││││期徒刑陸│├─┼──────┼──────┼──────┼─────┼─────┼─────┼─────┤月。││34│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102年11月10│本院103年│103年4月│本院103年│103年4月││││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審訴字第│17日│度審訴字第│17日│││││,以新臺幣壹││399號││399號││││││仟元折算壹日│││││││├─┼──────┼──────┼──────┼─────┼─────┼─────┼─────┼────┤│35│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2年9月27│本院103年│103年8月│本院103年│103年9月│編號35至│││││日│度審易字第│14日│度審易字第│10日│36曾定執││││││1605號││1605號││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36│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1月10│本院103年│103年8月│本院103年│103年9月││││││日│度審易字第│14日│度審易字第│10日│││││││1605號││1605號│││││││││││││├─┼──────┼──────┼──────┼─────┼─────┼─────┼─────┼────┤│37│竊盜│有期徒刑參月│102年9月9│本院103年│103年8月│本院103年│103年9月│││││,如易科罰金│日│度審易字第│14日│度審易字第│10日│││││,以新臺幣壹││1605號││1605號││││││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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