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光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二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二九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附表,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二九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 吳志海 │0000000│壹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社水湳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