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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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900號
原   告 北屯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史博仁
訴訟代理人  呂一華
被   告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4樓
之2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北屯官邸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法即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另依北屯官邸組織章程第10
條第4項約定,遲延給付管理費者應另按年息10%計算利息
,不料被告竟積欠自民國103年1月至103年8月止之管理
費共15,680元尚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建物謄
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組織章程、住戶規約、管理費計算式
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
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68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
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
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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