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告  郭吉崎
       許得義
       郭沛溱
       張郭麗珠
       郭月碧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郭香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請具
狀說明:屬於許 郭月華 遺產之郵局存款新臺幣17,010元是否仍存
在?如不存在,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