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朝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4,5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