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7月7日執行羈押,於94年10月7日、94年12月7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