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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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虹羚律師
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4年9月28日、94年11月16日裁定,自94年9月30日、94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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