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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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四萬二千五百五十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二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二百五十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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