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楊雅惠 (原名 楊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陳報之被告住所地雖位於高雄市小港
區,然被告之戶籍地已於起訴前遷離該址,現戶籍地設於桃
園市○○區○○○街○○○號5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地應在桃園市,非屬本院之管轄
範圍,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於民國108
年6月20日以言詞聲請移轉管轄,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