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謝婷宇
何新台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被告 葉毅弘 (原名: 葉寰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管國霖 ,嗣變更為莫兆鴻(見本院卷第
184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同上卷第18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將其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原告復於民國96年12月1日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合併並為存續銀行(見本院卷第7-8頁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華僑銀行對被告之債權由原告概括承受,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於92年1月7日、97年9月5日向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按最高年息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被告另於100年12月28日向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7萬2,000元,後並申請調高信用額度,依約利息按各筆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應按月攤還,倘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就到期日之本金餘額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嗣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60萬8,7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爰依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係原告先行解除信用貸款契約並強制停用信用卡,伊並未拒絕繳交貸款及信用卡帳款,且信用貸款亦無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而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不正確,同一張信用卡請求之利息亦不應有別,又原告解除信用貸款契約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民法第148條規定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就其前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單、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轉換權益手冊、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月付金試算表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25頁、第32-44頁、第54-146頁、第176-178頁),被告亦不否認其有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及辦理滿福貸信用貸款,及未依約按時繳納信用卡帳款及信用貸款等情(見本院卷第167頁正反面),是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帳款及貸款共計60萬8,745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堪以採信。而被告雖辯稱同一張信用卡循環利息應相同、後幾次調整額度之信用貸款未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云云,惟查,信用卡差別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業已詳載於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見本院卷第25頁),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亦載明申請人同意遵守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全部內容,已載明期限利益喪失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4-20頁),故被告上開所辯,應非可取。又被告並未具體指明原告有何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民法第148條之情,及本件信用貸款所積欠之本金計算有何錯誤之處,則其抗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貸款違反上開規定云云,亦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院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編號│項目│本金│計息期間│年息│├──┼────┼──────┼─────────────┼────┤│1│信用卡│1萬5,605元│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1.79%│├──┼────┼──────┼─────────────┼────┤│2│信用卡│5,035元│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2.79%│├──┼────┼──────┼─────────────┼────┤│3│信用卡│2萬2,590元│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3.29%│├──┼────┼──────┼─────────────┼────┤│4│信用貸款│17萬1,905元│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4.99%│├──┼────┼──────┼─────────────┼────┤│5│信用貸款│24萬3,273元│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99%│├──┼────┼──────┼─────────────┼────┤│6│信用貸款│12萬5,649元│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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