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毅弘 (原名: 葉寰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
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