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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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上訴人 葉毅弘 (原名: 葉寰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