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邵德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4年11月起至105年7月止,及自105年
9月起至106年3月止係打零工,以代廚房內場班維生,每次薪資所得約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1,500元間,每月收入約為6,000元,此期間之所得共54,000元。又自150年8月1日起至105年9月1日止,係於聯一餐飲有限公司廚房內場工作,月薪38,200元。而自106年3月29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係於台北馥敦飯店廚房內場工作,月薪45,000元,自106年5月起至10月則係於台北馥敦飯店廚房內場打工,日薪1,200元,打工日數約30日,薪資共36,00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台北馥敦飯店南京館臨時工工資領收單、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到院:
⒈自106年11月起迄至補正時止係任職於何處?每月實領薪
資之金額為何?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薪資係於何時發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⒉應提出自104年11月起至105年7月止及自105年9月起至106
年3月止係於何處之廚房內場打工,前開期間中每月實領薪資之金額為何?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薪資係於何時發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⒊聲請人自106年5月至10月係於台北馥敦飯店廚房內場打工
,則聲請人應提出此期間每月打工薪資之金額為何?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薪資係於何時發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台北馥敦飯店南京館臨時工工資領收單、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4年11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
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膳食
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水電瓦斯費用1,138元(原兩個月電費為3,000元、水費1,000元、每月桶裝瓦斯2,550元;債務人須負擔四分之一)、交通費1,283元(每月油費500元、每月換機油200元、每年機車修理費7,000元),手機費650元、日常用品費1,000元、每三個月醫療費用520元(每月約173元),惟並未提出認何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另聲請人應陳報自106年11月起迄今每月必要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均與前開所述相同?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㈣承前㈢,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址(即臺北市○○區○○○路
○段址)之房屋現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說明同住者共幾人?聲請人與同住者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到院。
㈤承前㈢,聲請人陳稱其每月交通費為1,283元(每月油費500
元、每月換機油200元、每年機車修理費7,000元)。聲請人應陳報其騎乘之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該機車之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又聲請人應提出每月騎乘之公里數為何(含自聲請人住處至工作地點之公里數)?及每月有必要更換機油之原因及每年修車之費用達7,000元之原因?並應提出相關更換機油及修車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㈥承前㈢,聲請人應提出膳食費用、水電瓦斯費用、手機費65
0元、日常用品費1,000元、每三個月醫療費用520元之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件聲請人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有,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除所提出106年10月30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債權人或債權金額有變更,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卡債或信貸等」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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