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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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470號
原告 連政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念禧 、久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