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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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彥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巧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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