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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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37號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月英 等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以準備書狀陳明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
(一)追償電度、追償金額計算式之計算條款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條款依據(請於其上標明清楚)、證據資料影本
(二)本件被告有2人,請求如何分擔給付責任(共同給付?分別給付?連帶給付?),訴之聲明如有變更之情形應表明之。
(三)本件用電戶名為楊月英,何以對 陳明桐 請求給付電費?應表明對各個被告請求給付電費之法律依據(應分列清楚)。
(四)補提出本件稽查時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有照片,應提供彩色照片;如有影片,應提供重要畫面截圖)。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