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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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2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9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慧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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