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2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9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