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翰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至5備註列記載「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已執畢)。」部分,應更正為「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宗翰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至5之備註列應記載為「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為「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已執畢)。」,參以理由欄二部分記載「本件附表編號1至3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是上開「(已執畢)」部分顯係誤寫,依原裁定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