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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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8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和傳輔佐人李鏈生(被告兒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和傳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4日14時16分起至同日14時18分止,徒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對面,持其於上開路段所拾得之不詳尖銳物品(未扣案),刮毀停放在臺南市○○區○○街00號對面圍牆旁之如附表所示之張 康萍 等人所有車輛,致各該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而使各該車輛喪失其原有美觀及防護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 張康萍張永慶方信喬陳弈辰黃郁偉陳冠百 (被告毀壞 林素真郭金棗黃議代 等人車輛部分,均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害人陳冠百部分,並未提出告訴,有其警詢筆錄可稽(警卷第40頁),公訴意旨認陳冠百已經提告,顯然有誤;至告訴人張康萍、張永慶、方信喬、陳弈辰、黃郁偉部分,則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5份在卷可稽(院卷第239-249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車牌號碼毀損情形是否提出告訴1張康萍AQQ-1280左側大燈燈殼、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剩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是2林素真5268-PX左側前輪葉子板、左側車身否3郭金棗1732-LX前保險桿、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否4黃議代AHP-8517左側車身否5張永慶5228-ML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是6方信喬9907-PX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是7 陳奕辰 AMK-8129前保險桿、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後保險桿是8黃郁偉AMK-1590左側前輪葉子板、左側後輪葉子板、前保險桿、左側車身是9陳冠百1905-XV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否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1826 號判決(113.06.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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