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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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聶達安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