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陳明哲.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
林長振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聖雄 律師
林長振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 律師
蘇建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9年4月23日自上午9時20分起(全日)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