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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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遺產管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生前籍設基隆市○○街七七三之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生前籍設基隆市○○街七七三之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