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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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30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又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檢察官依被告請求,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就被訴事實認罪後,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惟被告於協商後復翻異其詞否認犯行,是本件協商之聲請,顯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協商合意不當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之規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