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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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時,被告業已遭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爰依法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本院因被告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而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惟被告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即遭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乙情,經查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屬實,故前揭沒入保證金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渙文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