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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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六號
聲請人 郭麗珍 送達代收人 陳君聖 相對人 蘇三郎 相對人 蘇啟章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萬零柒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七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三分之一,而本件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十二萬二千二百六十二元,相對人應各負擔之金額為四萬零七百五十四元(000000÷3),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