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丁○壬○○卯○○辛○○己○○丑○○子○○ 邱瑞變 庚○○丙○○寅○○辰○○癸○○乙○○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八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戊○○、丁○、壬○○、卯○○、辛○○、己○○、丑○○、子○○、邱瑞變、庚○○、丙○○、寅○○、辰○○、癸○○、乙○○、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戊○○為「閩獅漁二五一四號」漁船之船長,與船員丁○、壬○○、卯○○、辛○○、己○○、丑○○、子○○、邱瑞變、庚○○、丙○○、寅○○、辰○○、癸○○、乙○○、甲○○等人,均為中國大陸人民,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晚間十一時許,駕駛該船自福建省東埔港出海,於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許,在北緯二十度、東經一百十九度三十分處之我國領海外,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商船載運前來如附表所示之香菸,係管制之應稅物品,並已逾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管制進口物品公告數額,戊○○等十六人竟與該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將該批未貼專賣憑證洋菸等接駁藏置於「閩獅漁二五一四號」漁船密艙後,依指示載運至臺灣本島,共同未經許可入境。嗣於同月十七日下午七時五十分許,在澎湖縣花嶼外海五浬處,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澎湖中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員警登船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香菸,核計完稅價格至少一千零三十萬一千四百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澎湖中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等十六人坦白承認,且互核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香菸扣案可佐。上開香菸緝獲時完稅價格總額至少為一千零三十萬一千四百元,已逾十萬元管制進口物品公告數額,有高雄關稅局函可按,被告自白有補強證據,犯行足堪認定。
二、查被告戊○○等十六人行為後,懲治走私條例已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其違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罪之法定刑除維持原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就得併科罰金之數額由七千元以下逐次提高,相互比較之下,以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規定,即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被告戊○○等十六人所為,均係違反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罪、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出境罪。被告戊○○等十六人與上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就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戊○○等十六人所犯上述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名論處。爰審酌被告戊○○等十六人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數量,對國家稅收所生影響、各人參與犯罪之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被告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皆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係共犯不知名成年男子所有,且為共同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名稱│數量│單位│├─┼─────────────────┼────────┼─────┤│㈠│HILTON│900000│包│├─┼─────────────────┼────────┼─────┤│㈡│中國雲煙│120000│包│├─┴─────────────────┼────────┼─────┤│共計│000000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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