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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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馬簡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天九牌參付、骰子參顆、磁碗壹個及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吳清林
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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