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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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鳳小字第八О號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柏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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