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5號(選任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5號(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