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53號
上訴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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