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95號再審原告 吳泰吉 即輝鴻派報社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6年度上字第9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9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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