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濟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23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北光復郵局第1317號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前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惟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為證,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