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八號
檢察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武川律師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晴教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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