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武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武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前科之記載補充
並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鐘武勇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4年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民國97年4月23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於98年5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
完畢。另因販賣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5月、7月確定(均尚
未執行),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雖已於100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完畢,但仍須與前
揭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故尚未執行完畢)。
二、至被告鐘武勇雖否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查:
㈠被告於101年9月1日23時4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經以酵素
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篩檢,結果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
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進行確認檢驗,結果
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此有前揭尿液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
液檢驗報告在卷足憑,而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乃目
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
因此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象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
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不致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且甲基
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
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
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
惟通常最長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乙節,為本院職務上
已知之事實,並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0年11
月2日FDA管字第1000073437號函闡釋甚詳,是被告前揭採
尿液檢驗結果應無偽陽性之反應而堪以採信,則被告應有於
上開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之事實,可以認定。
㈡被告另辯稱:我在採尿前十幾天有到莿桐鄉朋友開設的早餐
店,朋友施用,我在旁邊可能有吸食到云云。然查,吸入煙
毒或安非他命之二手煙,在文獻上雖尚無能否由尿液中檢驗
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之研究報告,然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
煙毒或安非他命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
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
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
安非他命反應,業據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2年8月6日(82
)發技一字第4153號函釋明確。則被告若僅因友人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時在場,而誤吸入二手煙,並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
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應不至於在尿
液中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鐘武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
偽造貨幣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入監執行後
,甫於97年4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5月19日假
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不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後,詎仍不知戒除毒癮,
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以一己之
力擺脫毒品,故應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且被
告犯後猶飾詞卸責,態度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
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輝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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