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劉裕胤 被告 邱振榮 被告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6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