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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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六六號
上訴人丁○○
戊○○○訴訟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宗賢 原姓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林宗賢涉有犯殺人罪嫌疑,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八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