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洪兆良
上 訴 人 黃于庭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秉熙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8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佰參拾萬參仟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