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 沙小字 第74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李盈萩
被 告 張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