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TimothyJ.
相 對 人 私立三一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許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TimothyJohnBullard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
三一文理短期補習班給付薪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
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
表及案件概述單影本各乙份以為釋明,此外復查無不符法律
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何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