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相對人油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 和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四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等值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准以等值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八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等值新台幣十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原提存物所附之息票需變更,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雅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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